专 委 会
常务工作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日用玻璃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Glass Industry, 英文缩写:CNAGI,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日用玻璃行业组织。
第二条:协会性质:
1、协会是由全国日用玻璃行业的生产、科研、教学等单位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2、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和不分所有制,非盈利性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轻工业局,注册登记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单位为国家民政部。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业务是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日用玻璃全行业管理。
协会的具体业务如下:
1、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研究日用玻璃行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3、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协调行业内部、行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竞争发展中的问题,促进日用玻璃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刊物。
5、在出口、利用外资、技术引进等方面互通信息,协调行动。
6、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际日用玻璃行业的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国内外的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展销等活动。
7、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员,提高其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的素质。
8、组织协商订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9、组织起草国家、行业有关产品的标准。
10、开展有益于会员单位的多项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1、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有关科研、教学单位。
(五)凡对本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有关人员(包括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会员。
(六)协会可聘请在本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手续,经理事会通过后,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团体会员证。会员如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通过有关决议。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业委员会(部),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本专业工作,其具体工作任务自行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其设置或撤销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部)由挂靠企业或事业单位组成常务工作部,负责专业委员会(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兼职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应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表。
第二十九条: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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