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国家公布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不涉及日用玻璃制品
6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财税[2010]57号文“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从2010年7月15日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其中第六项为: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经协会仔细核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该清单中涉及到日用玻璃产品有:7001000010 废碎玻璃;7001000090 玻璃块料;7002100000 未加工的玻璃球〔品目7018的微型玻璃球除外〕;7002209000 其他未加工的玻璃棒;7002319000 熔凝石英或熔凝硅石制其他玻璃管。
不涉及玻璃瓶罐、玻璃器皿、玻璃仪器和玻璃保温容器。
中国日用玻璃协会 赵万帮
具体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作者:赵万帮 )
20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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